如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2022-10-11 14:30  阅读 94 次

一、如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就要提出保护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在我国商标法上,地理标志如何获得保护? ----请各位专家帮忙解下。

我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太谷饼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太谷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于2007年批准自2010年9月3日起对太谷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0年第94号)。 (一)原料。

1、小麦粉:小麦产自保护区内的老沙麦,10月下旬种植,次年6月下旬收获,生长期210天以上。小麦粉面筋质>25.0%(以湿基计),灰分<0.85%(以干基计),水分≤14.0%。

2、饴糖:使用保护区种植的小米,采用传统加工工艺生产。

3、水:生产用水为此保护区内地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生产加工工艺。

原辅料→调粉→成型→烘烤→冷却→包装。

(三)加工技术要求。

1、调粉:将50kg小麦粉、12kg至16kg糖稀、12kg至15kg植物油、16kg至20kg白砂糖、8kg至10k等混合,搅拌10至15分钟,面团内外颜色均匀一致为止。

2、成型:根据所生产成品规格,将混合后的一定质量面团揉圆,中间部分蘸上芝麻,擀开后芝麻均匀布满整个饼面为准。

3、烘烤:烘烤温度215度,烘烤时间9至10分钟。

4、冷却:烘烤后的产品采用自然冷却,产品冷却到温度36℃,水分含量小于15.2%以下。

(四)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项目要求形态呈扁圆形,饼面芝麻分布均匀,边缘有细小裂纹色泽表面光泽,呈棕红色,内部呈蛋黄色组织内部有小蜂窝状,气孔分布均匀滋味及口感甜绵香酥,不粘牙,气味芳香,无异味 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脂肪含量≥12蛋白含量≥7.50总 糖≥18水分含量≤14.50 3、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四、建莲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主要影响因素有

建莲又名建宁通心白莲或建宁白莲,是建宁县传统名优特产,为我国三大名莲之一,因为产区自然条件适宜,当地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传统的加工工艺、悠久的历史文化、产品品质优良等,所以建莲具有实践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故选:C.建莲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主要影响因素有

五、黄冈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哪些?

继去年罗田板栗、九资河茯苓喜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黄冈市实现零突破后。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8年第103号和第104号公告,分别批准对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政府申报的黄州萝卜和罗田县人民政府申报的罗田甜柿两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六、地理商标是什么

根据商标的审查标准,仅仅表示商品的生产地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地理标志又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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