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

2020-06-08 14:23  阅读 705 次

法律知识要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能不再愿意继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享有相应的权益?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当时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后,无论哪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无任何的权益。

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规定得到相应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关键看是否是属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以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即使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同样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表面上愿意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实际上设定苛刻的劳动条件,让劳动者难以接受,事实上是变相的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浩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任职保安,被告有告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条件或提出终止合同在先义务,但被告没有履行该在先义务,原告遂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书写“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被告未提出反对意见,即双方同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现起诉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348.48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2015年2月,被告向原告发放《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征求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意见,原告提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由于原告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同意与我司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我司要求解除或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劳动合同到期前,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发放《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该表上载明员工申请劳动合同意向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其他三个选择项目,原告在该表其他项目后填写“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在意向表上签名确认。后原告主张经济补偿,不服仲裁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要点

根据原告签名确认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原告明确表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期满,原告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等其他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另一方面,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询问原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即使被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一个月询问原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其也仅应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并不是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浩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上签名,确认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其实,在实务中有不少人误以为只要合同到期了,无论哪一方不愿意续签的,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想法与法律规定不符,结果是要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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